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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关于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6-01-16  
 


各有关单位及科研人员:

为深入落实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有关要求,贯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解决部分依托单位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经费管理不严格、经费使用效能低下等问题,提高依托单位管理水平,促进资助效能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印发,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开展文件全文学习,准确把握核心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将文件中与科研人员切身相关的核心内容摘抄如下,供学习参考

1、加强预决算审核。依托单位应加强对项目预算、决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确保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不得出现决算数据与账面支出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终止项目,依托单位也应做好决算审核。

2规范项目预算调剂。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剂导致间接费用计算金额变化的,应符合间接费用核定规则。设备购置费调整后预算小于项目计划书设备购置费预算的,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后资助期满的项目,若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增,导致原核定间接费用大于项目结题时重新计算的间接费用,(1)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及以上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由依托单位汇总,并于下发结题通知后的3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附项目清单;(2)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以下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调入直接费用使用。

预算调整情况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3、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直接费用),不得支出间接费用。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强对结余资金跟踪管理。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资金统筹方式、使用范围、跟踪管理等。依托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若存在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以收到准予结题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相关结余资金的情况,依托单位应加大统筹盘活力度。鼓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结余资金用于设立内部基础研究项目,支持青年人才培育或原创研究。

科学基金项目的结余资金应专款专用,依托单位统筹管理使用时不可与其他渠道的资金混用。

4.规范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管理。对于合作研究,依托单位应作为主体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并加盖公章或同等效力的专用章。合作研究协议(合同)最晚应在项目计划书审核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

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应明确资金管理要求、转拨资金金额和时间(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违约违规处理等内容。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及后续补充内容的审查,并作为项目档案保管备查。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应符合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依托单位要建立合作研究协议(合同)调整的管理机制。对研究过程中因任务分工发生调整,或转拨资金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并将调整情况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对于合作研究转拨资金调增的情形,依托单位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充分论证其调增的必要性,确有必要调增的,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

5.规范包干制项目资金使用。包干制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使用。包干制项目资金使用时,要科学合理归集所属预算科目,避免出现应属于间接费用的支出在直接费用中开支的情形。包干制项目资助期满后,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直接费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依托单位包干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医学部科学研究与对外交流部

                             2026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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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编辑:发布时间:2026-01-16


各有关单位及科研人员:

为深入落实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有关要求,贯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解决部分依托单位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经费管理不严格、经费使用效能低下等问题,提高依托单位管理水平,促进资助效能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印发,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开展文件全文学习,准确把握核心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将文件中与科研人员切身相关的核心内容摘抄如下,供学习参考

1、加强预决算审核。依托单位应加强对项目预算、决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确保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不得出现决算数据与账面支出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终止项目,依托单位也应做好决算审核。

2规范项目预算调剂。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剂导致间接费用计算金额变化的,应符合间接费用核定规则。设备购置费调整后预算小于项目计划书设备购置费预算的,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后资助期满的项目,若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增,导致原核定间接费用大于项目结题时重新计算的间接费用,(1)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及以上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由依托单位汇总,并于下发结题通知后的3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附项目清单;(2)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以下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调入直接费用使用。

预算调整情况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3、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直接费用),不得支出间接费用。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强对结余资金跟踪管理。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资金统筹方式、使用范围、跟踪管理等。依托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若存在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以收到准予结题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相关结余资金的情况,依托单位应加大统筹盘活力度。鼓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结余资金用于设立内部基础研究项目,支持青年人才培育或原创研究。

科学基金项目的结余资金应专款专用,依托单位统筹管理使用时不可与其他渠道的资金混用。

4.规范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管理。对于合作研究,依托单位应作为主体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并加盖公章或同等效力的专用章。合作研究协议(合同)最晚应在项目计划书审核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

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应明确资金管理要求、转拨资金金额和时间(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违约违规处理等内容。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及后续补充内容的审查,并作为项目档案保管备查。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应符合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依托单位要建立合作研究协议(合同)调整的管理机制。对研究过程中因任务分工发生调整,或转拨资金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并将调整情况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对于合作研究转拨资金调增的情形,依托单位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充分论证其调增的必要性,确有必要调增的,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

5.规范包干制项目资金使用。包干制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使用。包干制项目资金使用时,要科学合理归集所属预算科目,避免出现应属于间接费用的支出在直接费用中开支的情形。包干制项目资助期满后,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直接费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依托单位包干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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